速豹新闻网消息(记者 叶涛 周山)1月27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淄博市疾控中心、淄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公园管理立法情况向社会进行新闻发布。淄博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郑加玉就记者关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对焦点问题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明确,回答了记者提问。
淄博市疾控中心副主任郑加玉表示,明确了应急预案体系。淄博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羁押场所、监管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企业和农贸市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车站、影剧院、图书馆、大型商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重要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其他容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并根据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明确了分级处置原则和应急决定或命令的发布主体。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落实二级或者一级应急响应;跨区县行政区域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流程和责任主体。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并与国家、省有关监测信息系统对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质量控制,跟踪、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针对淄博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物资储备不足的问题,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类别、品种、方式、数量、储备责任单位等要求。储备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要求,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完善储备物资接收、保管、养护、补充、调用、归还、更新、报废等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入库、库存、发放等工作台账。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要求,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流通、储备的调配,确保应急物资正常供应。
明确了各方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含功能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信息发布、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和医学会、护理学会、医师协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动员村(居)民和辖区内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创新性制度。规范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报告、处置程序和部门职责;建立了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充分体现了中医药防治特色和优势;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度、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和负面舆情监测处置制度,填补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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