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豹新闻网消息(记者 叶涛 周山)1月27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淄博市疾控中心、淄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同志就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公园管理立法情况向社会进行新闻发布。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副县级干部、三级调研员孟繁华就《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规范广场舞、甩鞭、携带犬只入园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孟繁华表示,公园内跳广场舞、打陀螺、甩鞭等健身、娱乐活动容易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经常引起群众投诉。这是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城市管理的难点。《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园内组织或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对于不遵守有关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还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打陀螺、甩鞭。经劝阻、处理未能有效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犬只、车辆入园问题,《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以及其他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最大限度维护游园秩序和游客安全。同时,允许导盲犬、轮椅、婴儿车等入园,其他公园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车辆进入园,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既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又能维护好公园广场管理秩序,体现了严格管理中的人性化管理。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的,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对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入园或者驾驶机动车、骑(推)行非机动车入园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安全问题,《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明确了游乐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公园管理服务单位的责任。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和警示标志。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督促游乐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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