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豹新闻网淄博讯(记者 苗露 通讯员 李鹏 杨山山)“交房的同时拿到了不动产权证,真是太方便了。”高青县唐坊镇的李先生喜悦溢于言表。
日前,高青县中房·揽翠郡一期项目举行“交房即交证(办证)”活动典礼,让很多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就拿到了不动产权证。
“交房即办证”是指开发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时,按《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淄博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的约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新建商品房从交房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往往需要间隔较长时间,给购房人落户、子女入学及银行贷款等造成一定的困扰,是党政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大事。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出台了《高青县“交房即办证”实施办法》。”高青县行政审批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说。
《实施办法》明确,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淄博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时,应当将“交房即办证”作为推广选择性条款写入买卖合同,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选择使用,逐步引导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买卖双方明确交房即办证的,应当在合同附件中增加代为办理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约定契税和登记费等税费缴存方式及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转移登记资料提供通知书送达购房人。购房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约定时间,将需要办理转移登记资料提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3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交房通知书送达购房人,以便购房人提前做好费用结算和验房等准备工作。
购房人明确表示不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交房即办证”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购房人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高青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要求,严格履行依法建设、按期交房、主动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合法义务。对积极完成“交房即办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交房即办证’通过实施流程再造,对新建商品房办证压缩办理时限,促进了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高了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保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一定会让越来越多的产权人成为受益者。”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崔瑞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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