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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违法停放电动车将受处罚 引起火灾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2024-03-12 16:38:13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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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淄博讯(记者 苗露 实习记者 谢海悠)3月12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暨住宅小区等重点场所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检查”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田思龙,就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作出解答。

据消防部门实验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产生火花后,瞬间温度可达到130℃;30秒后,火焰升至310℃,有毒气体将覆盖整个房间;2分钟后,火焰温度将达到680℃,电动自行车塑料件被烧,室内温度可达200℃以上;4分钟后,整个电动自行车全部烧毁,温度高达1200℃,室内温度可超过600℃,此时黑烟弥漫,能见度基本为0,燃烧产生的毒气100秒内足以使人窒息死亡。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将面临同样的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因上述违法行为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则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同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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