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临淄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重点疫情地区(国家、省、市公告疫情地区)返回的人员(含往返市外学习、务工、出差等人员,下同),必须在到达临淄后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企业或村(居)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检测及服务,并到指定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对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拒不按规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报告或故意隐瞒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病例等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中高风险返回人员、病例同时空伴随人员、病例活动轨迹重叠人员应进行14天集中隔离,疫情重点地区返区人员要第一时间检测核酸。凡不按规定隔离、检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所有返回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要及时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按规定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测、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四、各类用工、旅馆等单位以及房屋出租人如获知有从重点疫情地区(国家、省、市公告疫情地区)返回的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登记备案或者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鼓励广大群众向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报告或者拨打110举报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临淄人员线索。
五、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经营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以及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和生活必需品的医院、商超、药店要严格落实防疫责任,严防病毒传播。
六、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七、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应注意加强个人防护,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不握手、不聚餐、不聚会;应尽量避免前往封闭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确需前往,应佩戴口罩,并避免近距离接触咳嗽、发热人员,咳嗽或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并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辅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开展的登记、检查、随访等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