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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战疫|淄川公安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2022-03-18 20:58:4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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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消息(记者 叶涛 沈杰 通讯员 孙孟德)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连日来,淄川区公安机关广大民警、辅警闻令而动、担当作为,全警全力、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2022年3月15日8时许,淄川区洪山镇某村村民付某某(女,50岁)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强行闯卡并将门禁处门板故意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3月14日上午,淄川区罗村镇某村村民王某某(男,59岁)在其村居处于封闭管控的状态下,拒不听村居工作人员劝阻,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骑乘电动车强行冲闯执勤卡口,派出所出警民警遂依法传唤王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处罚。

王某某认识到了错误,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并主动向防疫工作人员道歉。

案例三

   2022年3月15日6时许,淄川区罗村镇某村村民王某(男,58岁)拒不遵守淄川区人民政府为加强疫情防控发布的决定、命令,私自从家中前往工厂至下午18时返回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3月14日以来,济宁市汶上县居民张某立(男,59岁)、张某祥(男,43岁)、邱某喜(男,70岁)、王某生(男,53岁)多次私自从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某村住处前往罗村镇某村工厂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四人均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  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淄博新闻中心责编:苗露

速豹新闻网编辑: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