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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检察院联合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网吧专项检查 筑牢未成年人“触网”防火墙

2022-05-07 16:26:34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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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淄博讯(记者 苗露 国昕怡 通讯员 付连营)5月6日,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蓝色微光”未检办案团队,联合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网吧进行突击检查,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文明经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绿色、健康、文明的文化环境。

检查组一行通过查看登记记录、询问营业情况、核实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等方式,重点对各网吧经营单位是否亮证经营、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及禁烟标志、是否对上网人员进行信息登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接纳、容留未成年人等事项进行细致排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场所存在禁烟落实不到位、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悬挂位置不明显、遮挡等问题,检查组当场对网吧经营者提出了整改建议,并要求落实好对所有进入网吧人员的身份登记、查验,防止未成年人利用他人身份证开机上网。

在检查过程中,检察官还通过普法宣传、以案说法等形式积极向网吧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经营商户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自觉制止未成年人进网吧上网,坚决杜绝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文化环境。

互联网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下一步,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使联合行动成为常态化,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筑牢未成年人“触网”防火墙,坚决整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象,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检察官特别提醒:

网络有边界,更有法则。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由于未成年人自身认识能力有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受环境影响等特点,在高自由度和隐蔽性的网络空间分不清真实与虚伪,混淆了自由与规则,容易陷入犯罪泥沼。为防止掉入网络社交“黑洞”,检察官在此提醒同学们要做到:

净化“朋友圈”,做到乐交诤友不交损友;

扎紧“隔离带”,主动屏蔽网络不良信息;

建好“防护网”,拒绝蛊惑远离违法犯罪。

此外,家长应当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履行好监护职责,发现未成年人有进入网吧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监管。

编辑:国昕怡

责编:苗露

速豹新闻网编辑: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