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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旗飘扬】偷花据为己有 高青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2022-05-11 09:07:5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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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淄博讯(记者 苗露 沈杰 通讯员 高文真 张琪)5月7日,高青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辖区店铺老板王女士报警称,自己种在门口花坛里价值300余元的月季花“不翼而飞”了,请求民警帮助。

办案民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迅速调取沿街店铺监控,很快发现了“偷花贼”的踪影。

当日3时许,一名男子在花坛旁徘徊,看到栽在花坛中的月季花,就再也不想移开眼。为了据为己有,男子再次返回时已经带上了工具,并迅速将月季花挖出,装在自己电动车上,迅速离去。民警根据掌握信息,迅速锁定嫌疑人孙某,并于当日将其抓获。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称自己因看到月季开的红花分外好看,一时糊涂就偷回了家。

民警很快将月季花返还给了王女士。5月10日,王女士将一面写有“人民的好警察 百姓的守护神”的锦旗送到民警手中,对民警帮其找回月季花表达谢意。

目前,高青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孙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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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沈杰

责编:苗露

速豹新闻网编辑: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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