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豹新闻网苗露 张少华 通讯员 胡安丽淄博报道:近日,淄博市交警支队周村大队作出判决: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24年2月3日,黄某某酒后驾驶鲁MS**19号轿车(系安全带)顺淄博市周村区姜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埠村路段时,车辆撞到路西侧行道树,致轿车乘员刘某某、张某某受伤(均未系安全带),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未报警将车辆拖走,并隐藏逃逸,导致证据毁灭,构成肇事逃逸。经淄博交警支队周村大队事故科民警核查,发现黄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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