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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2月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施行

2024-01-25 15:44:0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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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淄博讯(记者 苗露 王盛利 实习记者 梁靖斐)1月25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聂玉彬介绍该《规定》立法情况,并邀请淄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杨金海,回答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为了适应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淄博市专门出台一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政府立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该《规定》先后征求了淄博市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了专题论证会。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规定》审议稿提交淄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12月15日,淄博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淄博市政府令第117号公布该《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章六十二条

总则部分。《规定》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职责分工等作了规定;依法明确了设区的市规章立法的权限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在规章制定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淄博市司法行政部门是规章立法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对规章体例和结构作了规范,对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以及立法协商、立法评估、论证咨询、政府立法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等制度作了规定。

规章的立项。《规定》对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项目建议征集以及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立法计划拟定及调整等事项作了规定。规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形成后,应当报请淄博市政府审议并经淄博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规章的起草。为切实保障规章起草质量,《规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建立了开门立法听民意的起草机制;结合近年国家和省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建立了专班起草、委托起草、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并对规章草案送审材料格式要求作了规定。

规章的审查和决定。规章草案送审稿及有关材料由淄博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规定》建立了草案审查程序,包括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以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听证、意见建议采纳反馈、立法协调等重要程序。建立了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规章草案应当经淄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并对规章的公布、备案和解释等事项作了规定。    

规章的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规定》建立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明确了规章修改和废止情形,对不适应淄博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增强有效制度供给。

编辑:王盛利

责编:苗露

 

速豹新闻网编辑: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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