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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出台,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6-01-29 16:42:53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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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苗露 王盛利 张一诺淄博报道:1月2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毅介绍该办法立法情况,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徐统兵介绍《办法》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5年12月25日,淄博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这是淄博市首部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政府规章,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淄博市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递增。由于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监管机制存在短板,建筑垃圾乱堆乱倒、违法处置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完善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切实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为“无废城市”和“美丽淄博”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政府规章,既是现实所需,也是发展必然。

制定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城市管理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系统总结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践经验,牵头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严格依据建筑垃圾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借鉴先进地市立法实践经验,对送审稿开展全面审查修改。审查期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深入各区县开展实地立法调研,走进建筑垃圾消纳场等一线单位,全面掌握处置全流程现状;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充分听取市直有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和建设、施工、运输等行业单位的意见。同时,专门就《办法》制定向省司法厅征求指导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的合理合法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深入研究、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审议稿,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整个立法过程,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又紧密贴合淄博市实际,充分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要求。

审查情况

在审查修改中,重点围绕六个方面发力,确保《办法》合法合规、务实管用:一是细化各主体责任。依据《山东省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机制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鲁建发〔2025〕2号)及部门“三定”方案,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职责,同时明确建设、施工、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消纳等单位的主体责任,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二是规范核准备案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新增核准备案信息公开要求,方便公众查询监督,且明确相关制度为法律和国务院决定设定,不属于增设行政许可。三是强化规划引领作用。结合《淄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增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条款,完善中转、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设置规定,从源头遏制私拉乱倒、无序堆放问题。四是破解装修垃圾治理难题。针对群众关切的装修垃圾乱象,结合实地调研中听取的意见建议,建立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临时堆放点设置要求,切实解决这一民生痛点。五是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指导意见,系统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密闭运输、资源化利用、末端处置等全流程管控措施,同步细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实现闭环管理。六是优化体例结构。按照立法技术规范,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取消分章布局,聚焦核心内容精简条文,提升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明晰职责分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核准、联单管理等制度,健全协同管理、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推进源头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对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投放、清运要求,管理责任人及镇办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

加强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随车携带经依法核准的文件,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做到标识统一、密闭运行、车辆整洁,保持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运行,并建立运输台账。

强化末端处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建筑垃圾中转、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求,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等场所运营管理,明确道路施工、堆坡造景、复垦复耕、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治理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场所设置需符合环保和规划要求,并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手段,建设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信息采集、实时监控、违规预警等功能,实现各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畅通监督渠道,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需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明确法律责任,聚焦城市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对违法行为设定必要的处罚。

编辑:王盛利

责编:苗露

速豹新闻网编辑: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