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豹新闻网苗露 王盛利 通讯员 杜波淄博报道:5月29日,记者从淄博高新区获悉,从6月份开始一年一度的防暑降温费即将开始计发。为此,淄博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针对全区企事业单位发布防暑降温费发放安全用工提示,提醒全区各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
据了解,以往每年因为防暑降温费发放引发的举报投诉、劳动争议案件都较多,为妥善处理好防暑降温费发放问题,提升高新区劳动关系领域和谐稳定,淄博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对于高温津贴,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中规定了高温津贴,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但是在我省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明确规定高温津贴,而是以防暑降温费的名义进行发放。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64号)规定,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在此,淄博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提醒广大企业和职工朋友,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企业应该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如未发放,员工可依法向工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依法维权,但是职工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时要明确好自身请求,切勿因法律术语和请求不清影响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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